下列有關緩刑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宣告緩刑
(B) 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受緩刑之宣告
(C) 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D) 受緩刑宣告期間,一律不得參選公職
統計: A(227), B(885), C(2093), D(319), E(0) #150075
詳解 (共 10 筆)
a. 改成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b.改成 兩年
d.沒此一說
(C)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修法後,多了沒收。
(緩刑要件)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 一、向被害人道歉。 |
| 二、立悔過書。 |
|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
刑法74條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其意思應該是:自由刑雖暫不執行,但從刑、保安處分與沒收之宣告,其效力不受緩刑〈暫不執行〉的影響,換句話說自由刑雖暫不執行,但從刑、保安處分與沒收之宣告仍要執行而不隨之暫緩之意。
依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之犯行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法院始得宣告緩刑
(B)行為人受緩刑宣告時,法院仍得附帶命行為人履行一定之義務
(C)若行為人於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得撤銷其緩刑
(D)行為人緩刑期滿,而其緩刑宣告未遭撤銷者,其法律效果為「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年初等考【法學大意】-一般行政#7450答案:C
緩刑之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A)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B) 兩年
(D) 沒此一說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