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緩刑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一律不得宣告緩刑
(B) 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受緩刑之宣告
(C) 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D) 受緩刑宣告期間,一律不得參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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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885), C(2093), D(319), E(0) #150075

詳解 (共 10 筆)

#237422
B-緩刑之要件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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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54


a. 改成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b.改成 兩年

d.沒此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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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848

(C)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修法後,多了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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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12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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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761

刑法74條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其意思應該是:自由刑雖暫不執行,但從刑、保安處分與沒收之宣告,其效力不受緩刑〈暫不執行〉的影響,換句話說自由刑雖暫不執行,但從刑、保安處分與沒收之宣告仍要執行而不隨之暫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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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821

依刑法關於「緩刑」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為人之犯行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法院始得宣告緩刑 
(B)
行為人受緩刑宣告時,法院仍得附帶命行為人履行一定之義務 
(C)
若行為人於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得撤銷其緩刑 
(D)
行為人緩刑期滿,而其緩刑宣告未遭撤銷者,其法律效果為「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1 年 - 101初等考【法學大意】-一般行政#7450答案:C

緩刑之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撤銷其宣告: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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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97
因為褫奪公權就是剝奪參政權  如果沒有褫奪公權都可以限制參選公職 那這個從刑就沒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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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521

(A)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B) 兩年

(D) 沒此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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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52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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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30
請問沒此一說是指可以參選公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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