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身分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結緍
(B)兩願離婚
(C)認領
(D)收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119), C(1931), D(147), E(2) #156121
統計: A(27), B(119), C(1931), D(147), E(2) #156121
詳解 (共 3 筆)
#114526
認領為意思表示~
目前國外採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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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30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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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82
有關生母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依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領既不必以訴為之,認領之否認亦無規定應以訴為之,自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該意思表示於認領人了解或到達認領人時發生效力,使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歸於消滅。……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其有效與否,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倘有爭執,司法實務上仍許提起相關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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