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事項,不得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A)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B)非訟事件
(C)承法官之命,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
(D)撰寫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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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2), C(9), D(792), E(0) #327388

詳解 (共 3 筆)

#701734
法組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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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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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7—2條

1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            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2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     並製作報告書。

3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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