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人員不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司法人員?
(A)民間公證人
(B)公證佐理員
(C)觀護人
(D)執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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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1), B(25), C(29), D(8), E(0) #327391

詳解 (共 1 筆)

#1302407
第2條(司法人員之定義)

  本條例稱司法人員,指最高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 第3條(司法官)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4條(其他司法人員)

  本條例稱其他司法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書記官長、書記官、通譯。
  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
  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四、主任觀護人、觀護人。
  五、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
  六、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
  七、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
  八、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執達員。
  九、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置之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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