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項法律明文確立「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A)教育基本法
(B)特殊教育法
(C)師資培育法
(D)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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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2), B(5), C(2), D(100), E(0) #86265

詳解 (共 1 筆)

#1311584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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