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等
(B)分別共有人可自行約定應有部分
(C)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比例
(D)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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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1), B(154), C(171), D(261), E(0) #248426

詳解 (共 10 筆)

#721555
d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舉個例來說ABC分別共有1土地D.且持分都是3分之1,那

我把土地切成3塊平均的D1D2D3,那D1(物的一部分)就等於某人的應有部分?不對喔!
 
!應該說對於D1上的每一片最小單位,ABC都有3分之1所有權,所以他們的應有部分是
 
哪?是整片土地D而不是D1D2D3(除非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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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677
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屬於全體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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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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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96
A) 民法 第817條 第二項 各共有人 之應有部份不明者 推定其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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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40
因為a應該改成分別共有不是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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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665

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沒有所謂應有部分  其權利人為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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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29
第 817 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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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295
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A)分別共有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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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666
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    及於公同共有物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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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405
民法     共有人VS.公同共有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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