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等
(B)分別共有人可自行約定應有部分
(C)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比例
(D)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統計: A(2184), B(514), C(534), D(890), E(0) #138643
詳解 (共 10 筆)
第 817 條 (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所以(A)錯在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等
(B)分別共有人可自行約定應有部分
(C)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比例
(D)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解析 :
| 第 四 節 共有 | ||
| 第 817 條 (分別共有- 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 |
| 第 818 條 (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 各( 分別 )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
| 第 819 條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A)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 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等 ~錯誤。
ANS :
在「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 例如 :「合夥關係」即依「合夥」相關法規定處理 ) 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 分別共有人可自行約定應有部分
~正確。
(C)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 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比例 ~正確。
(D)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 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正確。
ANS : 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 → 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舉個例子來說 : 甲、乙、丙分別共有一塊土地 D,而且三人的持分都是 1/3,那我把土地切成三塊平均的
D1、D2、D3,那 D1 ( 物的一部分 ) 就等於某人的「應有部分」嗎 ? 其實是不對的喔 ! 應該要說對於 D1上的每一片最小單位,甲乙丙都有 1/3 所有權,所以他們的「應有部分」是哪 ?即是整片土地 D,而不是D1、D2、D3 ( 除非分割 ) 喽 !
※總結 :
一、《民法》上的「共有」可分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二、而「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但「公同共有」並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喔 ! 所以 (A) 是錯的。至於 (B)、(C)、(D) 的部分,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參酌《民法》 §817、§818、§819之規定,即可以得出上述之結論喔 !
[ 參考資料 : 奇摩知識 ]
(B)分別共有人可自行約定應有部分 → 正確
(C)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比例 → 正確
(D)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 正確,每一分別共有人對於物的最小單位享有與應有部分相當之比例之物權。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2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等
→分別共有人
(B)分別共有人可自行約定應有部分
(C)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比例
(D)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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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其他類科]#3229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