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訴願決定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為之
(B)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以延長,最多二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C)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以延長,最多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D)依訴願法第57條補送訴願書者,訴願決定期間,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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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437), C(860), D(71), E(0) #170033
統計: A(72), B(2437), C(860), D(71), E(0) #170033
詳解 (共 10 筆)
#131389
題目問何者錯誤,答案是B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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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85
訴願法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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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233
補充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而未於三十日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f.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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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53
C答案是對的耶~要對的答案幹什麼,題目要錯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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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977
最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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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82
B : 應該試只能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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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23
訴願法§85Ⅰ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題目是問何者有錯
所以錯的應該是B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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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651
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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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46
訴願法§85Ⅰ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答案應修正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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