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關於訴願決定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為之
(B)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以延長,最多二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C)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以延長,最多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D)依訴願法第 57 條補送訴願書者,訴願決定期間,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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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090), C(322), D(30), E(0) #209302
統計: A(46), B(1090), C(322), D(30), E(0) #209302
詳解 (共 6 筆)
#495981
第 85 條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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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322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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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617
<補充> 訴願---應自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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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33
是選"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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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29
訴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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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052
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以延長,最多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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