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屬於留置送達之要件?
(A)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送達
(B)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C)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將其中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D)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而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該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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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4), B(318), C(742), D(306), E(0) #209307

詳解 (共 10 筆)

#1196052
付郵寄送-由郵政機關執行送達任務,簽收為憑
補充送達-人不在,得將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
寄存送達-請地方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幫你先收
留置送達-拒收而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把訴訟文書置放送達處所

90
1
#203906

這題是行政程序法第73條的留置送達
33
12
#214719


B,C是寄存送達

D算是補充送達

以上這樣對嗎?請指正

25
1
#204110
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送達
有這個就是留置送達
管他是誰收0.0
23
1
#3391126

行政程序法 第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D)補充送達

(A)留置送達

第74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B)(C)寄存送達

 

 

 

20
0
#737238
這才是補充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13
0
#739481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1.【同
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
用之。就是送的地址有人收,就算本人收到,
11
0
#966890

(B)(C)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

I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II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III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10
0
#861140
D是行政程序法69條
7
1
#203846

留置送達,不是只能針對「當事人」使用嗎?

對「同居人」應該不可以吧= ="

這題是其他選項都錯,才免強選(A)的......覺得(A)也不是對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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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4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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