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刑法針對「在法定構成要件上,限定行為主體之資格,唯有具備該特定資格之人始能構成該犯罪」之犯罪類型,稱為:
(A)特別犯
(B)己手犯
(C)正犯
(D)單一犯
統計: A(4724), B(328), C(673), D(85), E(0) #209318
詳解 (共 10 筆)
B-「己手犯」之特徵即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施之,並無共同正犯可言,且數證人分別所為具結之效力,僅個別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而不及於他證人,故偽證罪僅得由一人實施,無法由數人共同實施之可能
C-正犯本質為犯罪事實支配,直接正犯為犯行支配,間接正犯為意思支配,共同正犯為功能支配。
D- 單一犯:僅須實現單一構成要件始成立犯罪。如強盜、殺人..大多都是。
己手犯最白話也最能懂的例子就是通姦罪 甲夫乙妻 甲夫和丙女通姦
一定要由甲夫本人親自實施構成要件
不可能由丁男代替實行 然後甲夫犯通姦罪
身分犯(特別犯)
指法定構成要件中限定行為人的資格,唯有具備該資格的人始能構成該犯罪。特別犯又分為純正特別犯與不純正特別犯。純正特別犯,行為人之特別資格構成立法者「創設刑罰」之事由,欠缺該特別資格者無法構成此項犯罪的正犯,如具有特定公務資格者才能構成之收受賄賂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等。
己手犯
指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任何一種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之共犯,如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之人必須「親自」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始能構成通姦罪,並無假手他人的道理,亦無以間接正犯達成通姦目的之可能;其他的己手犯包括偽證罪(刑法第168條)、重婚罪(刑法第237條)等。例子: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561
單一犯例子:
下列犯罪類型,何者不屬於己手犯?103警升
(A)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B)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 (C)通姦罪(刑法第 239 條)(D)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
"定義",越簡單越清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