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刑法針對「在法定構成要件上,限定行為主體之資格,唯有具備該特定資格之人始能構成該犯罪」之犯罪類型,稱為:
(A)特別犯
(B)己手犯
(C)正犯
(D)單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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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4), B(328), C(673), D(85), E(0) #209318

詳解 (共 10 筆)

#428156

B-「己手犯」之特徵即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施之,並無共同正犯可言,且數證人分別所為具結之效力,僅個別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而不及於他證人,故偽證罪僅得由一人實施,無法由數人共同實施之可能

C-正犯本質為犯罪事實支配,直接正犯為犯行支配,間接正犯為意思支配,共同正犯為功能支配。

D- 單一犯:僅須實現單一構成要件始成立犯罪。如強盜、殺人..大多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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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00

己手犯最白話也最能懂的例子就是通姦罪 甲夫乙妻   甲夫和丙女通姦  
一定要由甲夫本人親自實施構成要件
不可能由丁男代替實行  然後甲夫犯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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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38
3-26
己手犯--需親自實現構成要件 EX:偽證罪
特別犯--身分犯.須具備特定身分或特定關係影響犯罪成立(純正身份犯)或最之輕重(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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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719

身分犯(特別犯)

指法定構成要件中限定行為人的資格,唯有具備該資格的人始能構成該犯罪。特別犯又分為純正特別犯與不純正特別犯。純正特別犯,行為人之特別資格構成立法者「創設刑罰」之事由,欠缺該特別資格者無法構成此項犯罪的正犯,如具有特定公務資格者才能構成之收受賄賂罪、枉法裁判罪、濫權追訴罪等。

己手犯

指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任何一種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之共犯,如通姦罪(刑法第239),有配偶之人必須「親自」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始能構成通姦罪,並無假手他人的道理,亦無以間接正犯達成通姦目的之可能;其他的己手犯包括偽證罪(刑法第168)、重婚罪(刑法第237)等。例子: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561

單一犯例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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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229
筆記:己手犯:必需親自實現構成要件(親自...
(共 1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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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619
己手犯→需親自實現構成要件 ex偽證、重婚
特別犯→身分犯
單一犯→僅須實現單一構成要件始成立犯罪 ex強盜、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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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274

下列犯罪類型,何者不屬於己手犯?103警升

(A)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B)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 (C)通姦罪(刑法第 239 條)(D)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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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70

"定義",越簡單越清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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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584
刑法針對「在法定構成要件上,限定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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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512
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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