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關於向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若何?
(A)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兩年間
(B)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
(C)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間
(D)無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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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8), B(89), C(359), D(3304), E(0) #209326
統計: A(958), B(89), C(359), D(3304), E(0) #209326
詳解 (共 10 筆)
#243013
民法 第1063條第3項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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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334
否認之訴>>2年
認領之訴>>無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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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58
以法理為基礎即可,法官盡量保持家庭的完整跟不變性。所以確定無期限
否認有期限 不讓子女處於無父的恐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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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117
| 第 1067 條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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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028
補充一下:此題若是出在96年以前,答案是B,因1067條是在96/05/23才修正為請求認領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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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17
…被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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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50
對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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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24
哭哭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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