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消滅時效完成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不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B)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之所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之取償
(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其承認或擔保無效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從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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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608), C(150), D(54), E(0) #170036

詳解 (共 3 筆)

#189800

a:民法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拒絕給付即是時效利益,債務人得拋棄,亦得不拋棄,拋棄─表示雖過了十五年你還是願意還債的,不拋棄──表示你可以主張已過了十五年的時效來抗辯,而不用還了)

b:民法145

C:債務人都用契約來承認他所欠的債務,表示他拋棄時效利益,願意還債,當然有效

d:民法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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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85

A-得

C-有效

D-受影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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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91
請問是依據哪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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