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有關消滅時效完成的民法規定或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不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B)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之所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之取償
(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其承認或擔保無效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從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統計: A(58), B(934), C(226), D(118), E(0) #209343
詳解 (共 10 筆)
C.
| 第 144 條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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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律規定 欠債經過15年後就可以用請求權已經完成時效了(因為法律規定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 已經意討債必須在15內要 若15年內都不向對方要 是自己讓自己的權利睡覺 所以給債務人一個取得抗辯權的機會)拒絕還債 但是如果債主過了15年才跟你要 而你也還給他錢了 那這時候 你不可以用你不知道過了15年可以不用還為理由 要求對方把錢在還給你
如果這時你不是還錢給債主 而是跟債主訂立契約承認你欠他錢 或找保人或抵押物來擔保你會還他錢 那效果也一樣你就必須要還錢 契約也生效 你不可以用你不知道已經過了15年而說契約無效 或擔保不成立 不還債主錢
破題~解析
民法
消滅時效:民法請求權、15年中斷不完成、時至抗辯、可行使時起算;因請求權並未消滅,當事人若未提出抗辯,法院不可援用為裁判依據。
除斥期間:民法形成權、1年不可延期、時至權滅、權利成立時起算;法院依職權援用。
不適用時效:已登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一身專屬性(人格權)
消滅時效已至:原則主權利消滅及於從權利;例外為擔保物權(質、押、留)
消滅時效已至,擔保物權之抵押權除斥期間只續存5年。
消滅時效已至,擔保物權之留置權與質權無限制債權人可取償
C-有效
D-受
回15F,這個部落格講得很清楚喔,可參考看看
甲向乙借款,由丙提供房屋設定抵押。時隔19年,乙向甲請求返還,甲以民法第125條規定,主張「歷時長久,未行使權利,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不應受到保護」為理由拒絕還款。乙轉而向法院聲請拍賣丙的房屋,丙以同樣的理由否認乙的權利。請問:丙的房子會被拍賣嗎?
1.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借款的債權會因為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所以甲拒絕還款有理由。
2. 而乙轉向法院聲請拍賣丙的房屋,則依民法第145條規定,丙既然以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借款,雖然乙對甲的借款返還請求權經時效完成而消滅,乙仍得就丙的房屋取償,故而丙以同樣的理由否認乙的借款返還請求無並無理由。
3. 附帶一提的是,乙對甲的借款返還請求權經時效完成而消滅,雖然乙依民法145條仍可以丙的房屋取償,但依民法第880條規定還是必須在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實行,否則乙的抵押權仍然會消滅。
資料來源http://yveslin0816.blogspot.tw/2011/07/blog-post.html
民法145(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Ⅰ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Ⅱ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民法146(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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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7(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