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B)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之所有人得拒絕債權人之取償  
(C)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其承認或擔保無效  
(D)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從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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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219), C(68), D(38), E(0) #315852

詳解 (共 6 筆)

#239317
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第 146 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 限。
第 147 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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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819
民法第 145 條 另參第 880 條以...
(共 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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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18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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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83
很難懂>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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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361


A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但不得預先拋棄。

B經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仍得取償。

C請求權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之契約承認或擔保有效。已履行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效力及於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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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昏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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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20

b.c.d是錯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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