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通緝被告之陳述,何者有誤?
(A)通緝書,在偵查時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B)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C)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
(D)通緝,如有必要,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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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5), B(148), C(212), D(199), E(0) #206249

詳解 (共 8 筆)

#206889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但年齡、藉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被訴之事實。  通緝之理由。  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應解送之處所。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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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03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
而不是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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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90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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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405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項通緝書,於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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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91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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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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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962

刑事訴訟法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
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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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769
這也考太細項了 檢察長不是檢察官!!(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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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25679
未解鎖
注意第三項的長&官刑事訴訟法第 ...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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