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阻卻違法事由,何者刑法未明文規定?
(A)正當防衛
(B)依法令之行為
(C)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D)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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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91), C(314), D(6628), E(0) #324733
統計: A(161), B(91), C(314), D(6628), E(0) #324733
詳解 (共 10 筆)
#738748
.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
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
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
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
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
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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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323
Sorry,我把我的筆記全貼上了,才讓你會錯意,我重整理一下吧。
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所舉的例子並不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所謂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指的是『無罪』(阻卻了),請看上面黃色部份,他還是『有』刑責的。
希望能幫到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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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65
(D)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你去看棒球,卻被彭政閔的全壘打給K到,你是不能告彭政閔的,因為看棒球賽本來就知道有可能會被K到,是你同意自己進場看球的。
例如你去看棒球,卻被彭政閔的全壘打給K到,你是不能告彭政閔的,因為看棒球賽本來就知道有可能會被K到,是你同意自己進場看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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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661
刑法
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例如甲男乙女因家人反對在一起,於是甲男提議恂情,真後甲男獲救,而乙女不幸身亡。就故自殺的部分,甲男無罪,因法無明文自殺有罪,亡是罪刑法定主義,而刑法最重的就是死刑,連死都不怕了,就是所謂的刑法無用論。但對於乙女的加工自殺罪部分,因是甲男提議的,故乙女的死亡甲男是有罪的,只是『得』免除其刑,免除其刑不代表沒罪,白話說,就是不用去坐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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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477
D 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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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262
謝謝你的解答,我大概了解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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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010
請問一下,如果是下述的例子,要如何分析呢?
(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
例:甲因為失戀,覺得太痛苦而不想活了,於是請乙拿刀殺甲,
而乙真的照做,甲也因此不治,乙的罪責??
(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
例:甲因為失戀,覺得太痛苦而不想活了,於是請乙拿刀殺甲,
而乙真的照做,甲也因此不治,乙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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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236
謝謝解答。
那麼再請問一下,我所舉的例子,是否也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只是它的情形只能減輕其刑事責任,而無法免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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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494
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為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又稱為「社會相當性理論」,乃學理之阻卻違法事由,非刑法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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