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廠商要求賄款後,再利用不知情的妻子乙前往廠商處收取賄款,以下有關 甲、乙 2 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B)甲、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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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8), B(434), C(6351), D(306), E(0) #324735

詳解 (共 10 筆)

#422181
不知情應該是在說乙無故意,所以不成立犯罪
甲則可成立間接正犯

然後乙如果知情的話
實務:依§31I 甲乙成立共同正犯

通說:甲有身份,且亦有犯罪支配,所以成立正犯
乙因無身分,所以至多只能成立參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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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15
成立幫助犯要有雙重故意啊,就是你要有對不法行為提供幫助的決意,還要有幫助正犯實現犯罪的決意,妻子乙什麼都不知道就跟派個機器人去收錢一樣,你能判機器人是幫助犯嗎030~
你可能搞錯法條後面那段,所謂不知幫助之情者指的是被幫助的人不知道自己被幫,而不是幫助人的人不知道自己在幫(好像在繞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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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28

不知情不是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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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05
不知情的妻子只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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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43
刑法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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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14
知情才叫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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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45

為什麼不是A~~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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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200
這題應該是要間接正犯比較完整~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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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20
D-乙不是正犯,甲既不會是共犯(沒有正犯就沒有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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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280
好像扁珍二人的故事
故31條1人稱吳淑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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