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時,對於土地與建物結合體於市場形成之不動產價格中,扣除土地、建物成本外,其餘部分認為是來自土地與建物之價值,此一原則係指:
(A)土地貢獻原則
(B)建物貢獻原則
(C)土地建物聯合貢獻原則
(D)均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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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5), C(1651), D(74), E(0) #245415

詳解 (共 2 筆)

#5627878

► 土地貢獻原則
不動產總值中,扣除建築物成本價格(假設各地區同樣
條件建築物之營造施工費差異不大),所剩餘的價值,
全數分攤於土地上,以反應區位價值,此即為土地貢獻
原則

► 建築物貢獻原則
不動產總值中,扣除正常地價後之剩餘為建築物價格,
此即建築物貢獻原則

► 聯合貢獻原則
不動產價值係土地與建築物聯合貢獻,但其貢獻比重則
視土地與建築物個別利用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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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貢獻說、建物貢獻說及聯合貢獻說

土地貢獻說:每一層樓之造價大致相同,而每一層樓之售價所以不同主
要導源於土地立體效用(立體區位)不同。因此,每層房地價(售價)
不同,每層地價不同,每層造價相同。

建物貢獻說:整幢大樓之使用效益來自建築物,而非土地;而立體效用
之產生也唯有靠建築物之興建。因此,每層房地價(售價)不同,每層
地價相同,每層造價不同。

聯合貢獻說:上述二種學說均言之有理,只有土地而無建築物或只有建
築物而無土地,均不能創造不動產整體效益。因此,每層房地價(售
價)不同,每層地價不同,每層造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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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建物結合體於市場形成之不動產價格中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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