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乙女,遭到主管機關以妨害本國人就業機會為由而拒絕,若主管機關對丙公司拒絕聘僱甲女的行為進行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公司不能作為基本權利的主體
(B)丙公司締結契約的自由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
(C)丙公司不得以協助從事城市行銷工作為由,主張不受裁罰
(D)若無法律具體規定,主管機關即不能對丙公司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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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2), B(283), C(578), D(345), E(0) #488852
統計: A(2592), B(283), C(578), D(345), E(0) #488852
詳解 (共 10 筆)
#899774
民法第26條(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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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853
丙公司--聘僱"乙女(日籍)"遭拒絕,拒絕"甲女(本國籍)"而被罰
主管機關--拒絕丙公司申請聘僱"乙女",對丙公司拒絕聘僱"甲女"進行裁罰
應該是文字上的混亂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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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418
應該就只是平等原則吧
丙要用人 去申請乙 但為什麼不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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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560
主題目
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在 7 個月後生產,丙公司遂決定取消聘僱甲女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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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454
不懂題目的意思
主管機關以妨害本國人就業機會為由而拒絕
所以是主管機關拒絕 而不是丙公司拒絕
那為什麼題目還問丙公司因為拒絕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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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676
釋字第486解釋文: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現行法為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前段所稱「其他團體」,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以外其他無權利能力之團體而言,其立法目的係在一定限度內保護該團體之人格權及財產上利益。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商標法上開規定,商標圖樣,有其他團體之名稱,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目的在於保護各該團體之名稱不受侵害,並兼有保護消費者之作用,與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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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018
我也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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