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
  1.市區汽車客運業,2.公路汽車客運業,3.船舶運送業,4.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

    運輸


(A)1243


(B)3412


(C)4123


(D)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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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26), C(25), D(422), E(0) #388231

詳解 (共 3 筆)

#524812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
      及民用航空運輸業。
  二、公營鐵路運輸業。
  三、民營鐵路運輸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
  優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貼,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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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815
謝謝妳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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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80
是不是依照搭乘人數去計算補貼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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