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有關法律之名稱,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其所列舉之名稱範圍?
(A)條例
(B)通則
(C)準則
(D)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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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89), C(11053), D(272), E(0) #209149
統計: A(81), B(189), C(11053), D(272), E(0) #209149
詳解 (共 3 筆)
#425556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
原則上法為一般的規定,條例為特別規定,律則是適用於戰時(如戰時軍律,現已廢除),而通則規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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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12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二條 (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三條 (命令之名稱)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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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585
法為一般的規定,條例為特別規定,律則是適用於戰時(如戰時軍律,現已廢除),而通則規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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