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稱為:
(A)承租權
(B)地役權
(C)地上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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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36), C(1837), D(21), E(0) #209159

詳解 (共 6 筆)

#931824

已修法

普通地上權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區分地上權
第 841-1 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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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596

民法851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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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702
地上權為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
(共 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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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18
地上權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營造(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權。
地上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取得「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權」關係,是指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僅以地上建築、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人的時候,法律規定使建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享有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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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036
竹木會讓人聯想到農育權故修改題目

民法850條之1(農育權之定義)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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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801
我選了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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