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時,得否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A)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B)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僅得請求減少租金
(D)僅得請求減少租金至二分之一
統計: A(2756), B(1522), C(350), D(194), E(0) #209167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837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民法第837條: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民850-4I: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你的店門口因為維修排水管道而大興土木,半個月都沒人上門
這就是你自己要承擔的營業外來不可抗拒因素
房東才不會理你
甲有A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A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專技◆民法概要- 101 年 - 101年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法概要)#9417答案:C
A.第836條
Ⅰ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B.第838條
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第833-1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C.第 837 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係持續不間斷,且交付地上權人使用收益,自交付日起,風險利益均歸地上權人,而不可抗力不過一短暫時間而已,當然不可要求減少租金。但土地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租金,係與社會經濟景氣趨勢相關,且經過期間相對較長,准許當事人聲請增減租金,其權利義務相等。
D.第841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可以解釋一下嗎?舉個例子
不可抗力因素,表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因此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