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精神疾病犯罪人,得宣告何種保安處分?
(A)禁戒處分
(B)勒戒處分
(C)強制治療
(D)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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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1), C(947), D(2229), E(0) #209175

詳解 (共 10 筆)

#452953
  參刑法第87, 91條   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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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67

勒戒」詳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禁戒」則見於我國刑法第88條規定: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勒戒是有罪起訴前法定必要觀察、戒斷作為,

 

禁戒是判決後服刑前〈或後〉保安處分行為。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080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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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79
C強制治療
刑法§81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刑法§285
明知自己有花枊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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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70
第89條(禁戒處分2)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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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68
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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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71
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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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84
D 監護處分
刑法§87 及刑法§19條第一項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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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656
刑法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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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69
第88條(禁戒處分1)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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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17
戒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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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73752
未解鎖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種類:1. 感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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