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精神疾病犯罪人,得宣告何種保安處分?
(A)禁戒處分
(B)勒戒處分
(C)強制治療
(D)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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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1), C(947), D(2229), E(0) #209175
統計: A(99), B(21), C(947), D(2229), E(0) #209175
詳解 (共 10 筆)
#233367
「勒戒」詳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禁戒」則見於我國刑法第88條規定: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勒戒是有罪起訴前法定必要觀察、戒斷作為,
禁戒是判決後服刑前〈或後〉保安處分行為。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080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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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79
C強制治療
刑法§81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刑法§285
明知自己有花枊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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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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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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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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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84
D 監護處分
刑法§87 及刑法§19條第一項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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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656
刑法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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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17
戒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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