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須於幾天前予以預告?
(A)10天
(B)15天
(C)20天
(D)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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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 B(470), C(2785), D(858), E(0) #209185

詳解 (共 5 筆)

#181535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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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709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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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676
(A)10天(X;3個月以上1年未滿)
(B)15天(X)
(C)20天(O;1年以上3年未滿)
(D)30天(X;3年以上)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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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784

原本題目:

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須於幾天前予以預告? (A). 10天 (B). 15天 (C). 20天 (D). 30天

修改成為

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雇主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須於幾天前予以預告? (A). 10天 (B). 15天 (C). 20天 (D).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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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5263
原本題目:勞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
(共 1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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