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下列有關預告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工作期間長短,一律要於五日前預告
(B)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
(C)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D)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174), C(28), D(35), E(0) #1406773

詳解 (共 2 筆)

#1468750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2
0
#4225966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
(共 6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