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接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
外出且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但每星期之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幾日之工作時間?
(A) 1日
(B) 2日
(C) 3日
(D)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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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3), B(3791), C(956), D(76), E(0) #1469515
統計: A(713), B(3791), C(956), D(76), E(0) #1469515
詳解 (共 7 筆)
#2474290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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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222
週休二日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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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959
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每星期不超過兩日工作時間」,也就是為了找工作請假而累積的請假時數每週不超過2天工作時間的原則下,勞工都可以請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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