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未滿 6 個
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A)勞資會議
(B)勞工退休基金
(C)職工福利金
(D)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4), B(260), C(143), D(2930), E(0) #2517325
統計: A(444), B(260), C(143), D(2930), E(0) #2517325
詳解 (共 4 筆)
#4478418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由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明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7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