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出售A房屋予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但該屋於同年1月9日時已失火
焚燬。請問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撤銷
(D)於甲無過失之情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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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2), B(121), C(740), D(408), E(0) #2517333
統計: A(2662), B(121), C(740), D(408), E(0) #2517333
詳解 (共 8 筆)
#5042553
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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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563
補充摩友 小嫩嫩 的分享
自始與嗣後給付不能 (http://jie-jiejiejie.blogspot.tw/2011/09/blog-post_1618.html)
給付不能又分自始與嗣後,該二項又分別細分客觀與主觀。
1.自始不能 VS. 嗣後不能
自始跟嗣後的區分時點在締結契約之時,給付不能發生在在締約之前,自始不能 ; 給付不能發生在締約之後,嗣後不能。
2.客觀不能 VS. 主觀不能
主觀不能跟客觀不能,主要的區分標準是 :給付之人範圍來做區分,如果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的內容,如標的物毀損滅失,是為客觀不能 ; 若是其他人仍有可能實現該債,如出賣人一物二賣,且已交付,尚有第三人可以完成該債,是為主觀不能。
嗣後客觀不能者ex:剛簽訂買賣契約時候還OK﹐一個禮拜後921地震震倒房屋
嗣後主觀不能者ex:債務協商成立後﹐突然個人遇上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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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061
明知早(自始不能.契約訂立時1.10)就燒毀1.9,還賣給我,故意的,損害賠償因信賴利益所生之損害(2Y)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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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832
自始客觀不能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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