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公然侮辱罪
(B)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竊盜罪
(C)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重利罪
(D)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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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5), B(302), C(143), D(4000), E(0) #1469513

詳解 (共 10 筆)

#1539067

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的差別: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是豬阿!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罵人的人硬掰豬有很多特質,豬可能是乾淨的、聰明的...但是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毀謗相對的說是具體的,並且有事實問題的,比較像是栽贓到別人頭上,當事人如果覺得與事實不符,可能影響個人名譽,例如:你投票給他一定是有收賄賂!這樣就會有事實問題。


來源:http://ppt.cc/4X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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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381

A是誹謗罪

B是普通侵占罪

C是普通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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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926
(1)  n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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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3208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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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345

(A)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 310 條)

(B)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第 335 條)

(C)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 3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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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971
3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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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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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512

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差別

同樣都把別人的財物占為己有,為什麼還分侵占罪與竊盜罪?

其實重點在「一開始手上財物的來源是否合法」!

  • 侵占罪:財物來源是合法正當的,比如說別人轉交代為保管、收藏,或行為人自己合法租借來的,例如租屋。
  • 竊盜罪:竊盜是占據從未合法擁有的財物直接破壞別人的財物所有權,例如別人外套裡的錢包


----------------
侵占: 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offenses-of-criminal-conversion/offenses-of-criminal-conversion-01
「侵占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

客觀上

  1. 一開始是透過「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財物,包含:受人委託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等行為。
  2. 必須有將當初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3. 「他人財物」包含財物、遺失物、埋藏物等「實體物」,例如動產或不動產等,侵占罪侵害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主觀上

  1. 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 知道「把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失物或埋藏物據為己有」這件事是不對的
  3. 明知道會犯法,還是因為自己有所圖而故意做這件事


大部分的侵占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不管受害當事人要不要提告,只要檢察官覺得有必要,就可以提起公訴,除了親人財產侵占罪例外,必須由當事人提出告訴。
-----------------------------------------
竊盜: 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offenses-of-larceny/offenses-of-larceny-01

  •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違法去竊取他人「動產(錢財、物品)」的人,就是觸犯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非法利益,而竊佔他人的不動產,也是依前項竊盜罪規定處理。前2項都會罰「未遂犯」

  •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當犯前條第1項、第2項的罪,還剛好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情形的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1.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隱藏在這些地方裡面犯案。
  2.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犯案。
  3. 攜帶兇器犯案。
  4. 結夥3人以上犯案。
  5. 趁著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發生之際犯案。
  6. 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犯案。

上述第1、2項都會罰未遂犯。

  • 刑法第323條(準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在竊盜罪中都當作「動產」。

  • 刑法第324條(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財產共同管理,住在一起),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責。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親或3親等內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從上述法條我們可以得知,不論是** 普通竊盜罪還是加重竊盜罪,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檢察官可以自行依法偵辦及提起公訴,除非對象是被害者的親屬、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


客觀上

  1. 有「竊取」的行為 當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任意取得他人的財物,並佔為己有或給第三人,就符合竊取行為。
  2. 竊取他人的「財產」 財產又分成動產及不動產,如果被竊取的東西是他人持有的「錢財、物品」等動產,就符合第320條第1項;如果是不動產,例如房屋等,就符合第2項。

主觀上

  1. 有占為己有的不法意圖: 明明知道那項物品不屬於自己,沒有權力得到,但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或私利而拿走並持有,構成這要件。
  2. 心態故意: 知道私自拿走他人財物會犯法,但仍然有意識的這麼做了,就是故意。

竊盜罪比較容易有爭議的部分是「持有意圖」,法律上認定只要行為人沒有想要把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意圖,就算拿走了別人的財物也一樣不算觸犯竊盜罪

最經典的例子就是,當A在未經告知的狀況下騎走了B的車,到目的地後扔下車頭也不回就走了,雖然滿足了竊取行為、非法拿走他人財物,也知道這樣是不對的,但因為沒有想要把車站占為己有的意圖,所以不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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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472

「公然侮辱」偏向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卑鄙、下流、無恥、賤人、賤貨、醜八怪、垃圾、雜種等
於公眾空間,對他人比中指、吐口水→此即屬公然侮辱罪。


「誹謗」是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
於公眾空間,談論某人為小三,專門陪睡→此即屬誹謗罪。
1. 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
2.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3. 散布於眾的意圖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2942


根據刑法§314,妨害名譽罪章的犯罪屬於告訴乃論,須被害人主動提告。


 --------------------------------------------------

(一)要提起民事訴訟,首先要要解到自己被侵害的法益─人格權:
人格權是身為人所不可缺少的權利,存在於權利人自己的人格上。例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等權利均屬之。

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評價
所以當他人誹謗或是公然侮辱時,即是使社會對個人的評價受到影響、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受到侵害。

此時可依民法第18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
請求除去→請求除去張貼誹謗文字的公告。
請求防止→對於印好而未發的文章、書籍請求不得刊登。
請求賠償→對於有受損害之部分請求金錢賠償。
ㅤㅤ
(二)若是因他人的謾罵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及傷害,均可算是人格權的受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https://www.thelawyer.tw/%E8%AA%B9%E8%AC%97%E5%8F%8A%E5%85%AC%E7%84%B6%E4%BE%AE%E8%BE%B1%E7%9A%84%E5%B7%AE%E7%95%B0%EF%BC%8C%E8%88%87%E5%A6%82%E4%BD%95%E7%8D%B2%E5%BE%97%E8%B3%A0%E5%84%9F%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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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524

重利: https://laws010.com/blog/do-not-repay/interest/interest-01

1.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前提是要債務人(借錢者)借錢的情況必須是急迫、輕率、無經驗且難以求助。

  • 急迫:借錢者經濟上急需資金,比如家人重病急需金錢援助
  • 輕率:借錢者沒有經過慎重思考而輕易借錢。
  • 無經驗:借錢者本身沒有借貸經驗,所以借錢知識不足,導致判斷力受限。
  • 難以求助:借錢者找不到任何可以借錢的對象,只能尋求高利息借貸。

2.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有些地下錢莊利息真的高得誇張,比如年利息60%,像這種債權人因為「高利息」獲得超出預期該有的錢,便符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另外,重利罪要成立不光只是因為高利息,也包含高額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
 

雖然民法第205所述,利息不得超過16%,但是重利罪利率主要是依照實際情況判定,會參考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判定。比如目前銀行借錢利率還有一般民間借貸的月利息大概落在月利息2-3%,換算成年利息便是24%至36%,屬於合理的範圍內。債權人對於高過16%的約定利率,沒有請求權。意思就是,借款人可以只償還16%利息,而超過16%利息的費用則可以拒絕償還

電視上常上演的暴力討債行為,現實生活其實也正在發生。這些暴力行為,如脅迫、恐嚇或是毀損,除了可能觸犯妨害自由、恐嚇及傷害罪外,民國103年刑法重利罪修法,還新增了「加重重利罪」

刑法第344-1條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等讓人心生畏懼的方法暴力討債高利息,不論有無成功取得,都有可能被判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上的非告訴乃論就是「不能撤銷告訴」,因此重利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就是沒辦法撤回提告,以及要求終止偵查程序,即使和解了,也不能單就和解書讓這件事情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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