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公然侮辱罪
(B)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竊盜罪
(C)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重利罪
(D)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背信罪
統計: A(1025), B(302), C(143), D(4000), E(0) #1469513
詳解 (共 10 筆)
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的差別: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是豬阿!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罵人的人硬掰豬有很多特質,豬可能是乾淨的、聰明的...但是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毀謗相對的說是具體的,並且有事實問題的,比較像是栽贓到別人頭上,當事人如果覺得與事實不符,可能影響個人名譽,例如:你投票給他一定是有收賄賂!這樣就會有事實問題。
A是誹謗罪
B是普通侵占罪
C是普通詐欺罪
(A)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 310 條)
(B)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第 335 條)
(C)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 339 條)
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差別
同樣都把別人的財物占為己有,為什麼還分侵占罪與竊盜罪?
其實重點在「一開始手上財物的來源是否合法」!
- 侵占罪:財物來源是合法正當的,比如說別人轉交代為保管、收藏,或行為人自己合法租借來的,例如租屋。
- 竊盜罪:竊盜是占據從未合法擁有的財物,直接破壞別人的財物所有權,例如偷別人外套裡的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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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offenses-of-criminal-conversion/offenses-of-criminal-conversion-01
「侵占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
客觀上
- 一開始是透過「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財物,包含:受人委託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等行為。
- 必須有將當初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 「他人財物」包含財物、遺失物、埋藏物等「實體物」,例如動產或不動產等,侵占罪侵害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主觀上
- 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知道「把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失物或埋藏物據為己有」這件事是不對的
- 明知道會犯法,還是因為自己有所圖而故意做這件事
大部分的侵占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不管受害當事人要不要提告,只要檢察官覺得有必要,就可以提起公訴,除了親人財產侵占罪例外,必須由當事人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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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https://laws010.com/blog/criminal-offense/offenses-of-larceny/offenses-of-larceny-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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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違法去竊取他人「動產(錢財、物品)」的人,就是觸犯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非法利益,而竊佔他人的不動產,也是依前項竊盜罪規定處理。前2項都會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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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當犯前條第1項、第2項的罪,還剛好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情形的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隱藏在這些地方裡面犯案。
-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犯案。
- 攜帶兇器犯案。
- 結夥3人以上犯案。
- 趁著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發生之際犯案。
-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犯案。
上述第1、2項都會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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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3條(準動產):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在竊盜罪中都當作「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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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4條(親屬竊盜罪): 如果是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財產共同管理,住在一起),犯竊盜罪可以免除其刑責。前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從上述法條我們可以得知,不論是** 普通竊盜罪還是加重竊盜罪,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檢察官可以自行依法偵辦及提起公訴,除非對象是被害者的親屬、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
客觀上
- 有「竊取」的行為: 當沒有經過他人同意,任意取得他人的財物,並佔為己有或給第三人,就符合竊取行為。
- 竊取他人的「財產」: 財產又分成動產及不動產,如果被竊取的東西是他人持有的「錢財、物品」等動產,就符合第320條第1項;如果是不動產,例如房屋等,就符合第2項。
主觀上
- 有占為己有的不法意圖: 明明知道那項物品不屬於自己,沒有權力得到,但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或私利而拿走並持有,構成這要件。
- 心態故意: 知道私自拿走他人財物會犯法,但仍然有意識的這麼做了,就是故意。
竊盜罪比較容易有爭議的部分是「持有意圖」,法律上認定只要行為人沒有想要把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意圖,就算拿走了別人的財物也一樣不算觸犯竊盜罪!
最經典的例子就是,當A在未經告知的狀況下騎走了B的車,到目的地後扔下車頭也不回就走了,雖然滿足了竊取行為、非法拿走他人財物,也知道這樣是不對的,但因為沒有想要把車站占為己有的意圖,所以不構成竊盜罪!
「公然侮辱」偏向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卑鄙、下流、無恥、賤人、賤貨、醜八怪、垃圾、雜種等
於公眾空間,對他人比中指、吐口水→此即屬公然侮辱罪。
「誹謗」是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
於公眾空間,談論某人為小三,專門陪睡→此即屬誹謗罪。
1. 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
2.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3. 散布於眾的意圖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2942
根據刑法§314,妨害名譽罪章的犯罪屬於告訴乃論,須被害人主動提告。
--------------------------------------------------(一)要提起民事訴訟,首先要要解到自己被侵害的法益─人格權:
人格權是身為人所不可缺少的權利,存在於權利人自己的人格上。例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姓名、肖像等權利均屬之。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評價。
所以當他人誹謗或是公然侮辱時,即是使社會對個人的評價受到影響、人格權中的「名譽權」受到侵害。
此時可依民法第18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請求除去→請求除去張貼誹謗文字的公告。
請求防止→對於印好而未發的文章、書籍請求不得刊登。
請求賠償→對於有受損害之部分請求金錢賠償。ㅤㅤ(二)若是因他人的謾罵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及傷害,均可算是人格權的受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https://www.thelawyer.tw/%E8%AA%B9%E8%AC%97%E5%8F%8A%E5%85%AC%E7%84%B6%E4%BE%AE%E8%BE%B1%E7%9A%84%E5%B7%AE%E7%95%B0%EF%BC%8C%E8%88%87%E5%A6%82%E4%BD%95%E7%8D%B2%E5%BE%97%E8%B3%A0%E5%84%9F%E3%80%82/
重利: https://laws010.com/blog/do-not-repay/interest/interest-01
1.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前提是要債務人(借錢者)借錢的情況必須是急迫、輕率、無經驗且難以求助。
- 急迫:借錢者經濟上急需資金,比如家人重病急需金錢援助
- 輕率:借錢者沒有經過慎重思考而輕易借錢。
- 無經驗:借錢者本身沒有借貸經驗,所以借錢知識不足,導致判斷力受限。
- 難以求助:借錢者找不到任何可以借錢的對象,只能尋求高利息借貸。
2.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有些地下錢莊利息真的高得誇張,比如年利息60%,像這種債權人因為「高利息」獲得超出預期該有的錢,便符合「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另外,重利罪要成立不光只是因為高利息,也包含高額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
雖然民法第205所述,利息不得超過16%,但是重利罪利率主要是依照實際情況判定,會參考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判定。比如目前銀行借錢利率還有一般民間借貸的月利息大概落在月利息2-3%,換算成年利息便是24%至36%,屬於合理的範圍內。債權人對於高過16%的約定利率,沒有請求權。意思就是,借款人可以只償還16%利息,而超過16%利息的費用則可以拒絕償還。
電視上常上演的暴力討債行為,現實生活其實也正在發生。這些暴力行為,如脅迫、恐嚇或是毀損,除了可能觸犯妨害自由、恐嚇及傷害罪外,民國103年刑法重利罪修法,還新增了「加重重利罪」
刑法第344-1條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等讓人心生畏懼的方法暴力討債高利息,不論有無成功取得,都有可能被判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上的非告訴乃論就是「不能撤銷告訴」,因此重利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就是沒辦法撤回提告,以及要求終止偵查程序,即使和解了,也不能單就和解書讓這件事情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