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如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為無羈押必要,檢察官或法官可為附條件之處分。請問下列何種處分非本條所列之處分?
(A)具保
(B)鑑定
(C)責付
(D)限制住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8), B(5367), C(291), D(582), E(0) #209191
統計: A(408), B(5367), C(291), D(582), E(0) #209191
詳解 (共 10 筆)
#432115
(A)具保:
具保就是命一定之人提出保證書或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而代替羈押,暫時恢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自由。
(C) 責付就是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交付於一定之人,而停止其羈押。
(C) 責付就是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交付於一定之人,而停止其羈押。
148
2
#771492
刑事訴訟法將交保或保釋稱為:
(A)具保(B)責付
(C)付保
(D)保證
答案為(A)
出自:[法學大意] 9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
38
0
#1569105
鑑定是刑事訴訟上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鑑定人以其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分析證據後所得出的意見。
鑑定就是名詞那個鑑定了
28
0
#101304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
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法條題
23
0
#1052718
保=交保,責付=責任交付(給法官),鑑定是什麼?沒人討論唷
15
0
#1065243
| 第 31 條 |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 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 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 條件。 |
11
0
#913253
我只知道對大人物來說:具保=潛逃
10
0
#451526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 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命相對人遠離其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特定距離。 五、其他保護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 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 條件。
2
0
#7301838
鑑定是刑事訴訟上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指鑑定人以其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分析證據後所得出的意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