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經評估為發展遲緩依據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經評估為發展遲緩,至少 應多久再評估一次?
(A)半年
(B)1年
(C) 2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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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17), C(3), D(0), E(0) #209232
統計: A(25), B(317), C(3), D(0), E(0) #209232
詳解 (共 1 筆)
#441025
第九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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