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必須在幾年內對其進行追訴?
(A)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 B(69), C(224), D(1867), E(0) #209171

詳解 (共 5 筆)

#926654

追訴權:

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30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20

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10

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5

48
0
#1061633

刑法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25
0
#1061632

刑法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9
0
#2976776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3454230

刑法80 節錄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