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之判斷,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在國外出生者,以父或母之出生地為出生地
(D)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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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8), C(2128), D(26), E(0) #570545

詳解 (共 2 筆)

#1096857
第 20 條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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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246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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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6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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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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