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之判斷,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B)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C)在國外出生者,以父或母之出生地為出生地
(D)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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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9), C(578), D(10), E(0) #1638158

詳解 (共 1 筆)

#3702520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20 條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選項A)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選項B)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選項D)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選項C)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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