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稱為?
(A)聲明異議
(B)請願
(C)訴願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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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4), C(73), D(289), E(0) #382390
統計: A(13), B(14), C(73), D(289), E(0) #382390
詳解 (共 2 筆)
#5284892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一、 「訴願」是指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 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 性或妥適性。(C)訴願→行政訴訟
二、 「請願」是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 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所為的意見表達。(B)
三、 「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 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意見表達。 人民對於政府發布之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 主管機關請願或陳情,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四、「聲明異議」對於執行機關所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請求其變更或撤銷之意思表示。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同意執行處分,而請求除去其效力。為消極的執行救濟方法。(A)
五、「行政訴訟」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願→行政訴訟(D)
題目應補充: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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