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該法定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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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13), C(31), D(4), E(0) #148661
統計: A(37), B(413), C(31), D(4), E(0) #148661
詳解 (共 1 筆)
#132803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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