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就指定管轄之決定有所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不得聲明不服
(B)向申請機關聲明不服
(C)向申請機關之上級機關聲明不服
(D)向有爭議數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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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7), B(720), C(502), D(280), E(0) #168154
統計: A(4937), B(720), C(502), D(280), E(0) #168154
詳解 (共 5 筆)
#129085
行程14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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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509
人民可以申請指定管轄 但對於指定管轄之決定 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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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029
關鍵字:
指定管轄 > 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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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935
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4項僅為程序決定,如對於最後之實體決定不服,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一併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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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267
好奇對於指定管轄之決定 為什麼不得聲明不服呢?
請知道大大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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