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申請指定管轄,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幾日內決定之: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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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171), C(2145), D(273), E(0) #386080

詳解 (共 5 筆)

#531743

指定管轄-->共同上級機關-->10內決定-->不得聲明不服(行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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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03

第 14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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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23

人民申請指定管轄,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10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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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848
A是當事人申請迴避,不服行政機關駁回決定者,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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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45

沒錯10日內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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