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若未依規定,於申請的期限內辦理登記,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尚應處多少錢的罰鍰?
(A)新台幣 9 萬元
(B)新台幣 l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C)新台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D)新台幣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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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03), C(82), D(56), E(0) #385659
統計: A(9), B(403), C(82), D(56), E(0) #385659
詳解 (共 2 筆)
#2976093
商業登記法第31條 :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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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639
公司法第 387 條
1.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4.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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