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集會遊行法,下列何者不是集會遊行負責人之義務?
(A)集會遊行時,應親自在現場主持,維持秩序
(B)應負責清理因使用集會遊行之處所、遊行路線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
(C)負責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並對參加人負疏導勸離之責
(D)宣告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後,對參加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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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63), C(39), D(1967), E(0) #385696

詳解 (共 10 筆)

#3610065

集會遊行法

5d9c00b231f9a.jpg#s-748,201


回樓上 A選項沒有問題啊 不需要改答案

第18條:負責人在場主持。

第19條:不能親自在場,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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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6919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
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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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283
在場主持及維持秩序之代理人只是第二個義務...
(共 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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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39599
第十九條 因故無法 可由代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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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307

A也是對的 主持可交給代理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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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68528
集遊法18、22條
5
0
#563502
負責人"不一定"應一律到場親自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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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113

D選項

第22條第二項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
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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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719
答案應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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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95
答案應該要改成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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