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人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非其查證之方法及範圍?
(A)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B)詢問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行為動機等
(C)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傷害他人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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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800), C(26), D(179), E(0) #385705
統計: A(140), B(1800), C(26), D(179), E(0) #385705
詳解 (共 4 筆)
#571665
行為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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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85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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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560
(B)詢問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行為動機等
沒有「行為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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