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無處罰規範?
(A)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魚槍者
(B)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子彈者
(C)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刀械者
(D)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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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3), B(184), C(968), D(319), E(0) #385713
統計: A(633), B(184), C(968), D(319), E(0) #385713
詳解 (共 4 筆)
#263333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A)第9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第12條: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D)第13條: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C)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第4條: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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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28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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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3613
14轉讓、出租、出借、寄藏 刀械沒有罰
但6-1提及違反許可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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