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B)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10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C)義務人死亡遺有遺產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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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949), C(107), D(74), E(0) #385720
統計: A(102), B(1949), C(107), D(74), E(0) #385720
詳解 (共 3 筆)
#3338997
第 7 條一項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執行機關有作為——10年
無作為——5年
41
0
#938692
B 5年
29
1
#4396953
(B)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10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7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I.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II.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III.第1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IV.第3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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