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有人居住地之該管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機關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分署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C)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義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D)受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行政執行分署,須在他行政執行分署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行政執行分署為之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20 條(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