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5 條之規定,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者,該管主管機關所為之制止
或命令解散,係屬於下列何種法律性質?
(A)傳統之行政處分
(B)對人之一般處分
(C)對物之一般處分
(D)對人之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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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2183), C(7), D(208), E(0) #385707
統計: A(312), B(2183), C(7), D(208), E(0) #385707
詳解 (共 6 筆)
#3737833
警告(觀念通知 事實行為 不能訴願與撤銷之訴 考慮一般給付訴訟與國賠)
制止(即時強制)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 不能訴願與撤銷之訴 考慮確認之訴與國賠)
制止之性質有不同見解:
1、有學者認為制止兼具「即時強制(事實行為)」及「行政處分的一般處分」,但較偏向處分。
2、亦有學者認為行政處分需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有「國家之機關」、「單方」、「具體」更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者屬之,然而「制止」本質上不具更變權利義務而是一種處置權限,應屬於事實行為之強制手段。
3、又有學者表示警告、制止與命令解散具有升層關係,並說明僅命令解散屬下命處分,因此反推剩下兩者為事實行為(觀念通知、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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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839
一般處分:
對人一般處分:具體事件 + 不特定人之(處分前無法確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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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08
一般處分:雖非特定(相對人),可得確定(事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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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444
制止似乎為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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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323
智指命解散是甚麼鬼東西,要就分開,哪有擺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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