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董事長故意要會計人員多開立銷貨發票,讓收入增加,使帳列獲利提高。請問會計人員的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A)視情況而定,若甲公司是為了爭取上市上櫃的核准,屬違法;反之,若甲公司是為了取得銀行之貸款,則不違法
(B)視情況而定,若甲公司的董事長給予會計人員額外報酬,且會計人員接受,則屬違法,否則並不違法
(C)視情況而定,若甲公司的會計人員曾表示反對,且留下證據,則不違法,否則即屬違法
(D)違法,並得科新台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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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202), D(373), E(0) #385662

詳解 (共 1 筆)

#297736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商業會計法第73條 :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減輕免除其刑


無論理由、動機為何皆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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