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不得申請歸化?
(A)居住於我國之無國籍人
(B)居住於我國之日本人
(C)同時具有美國與墨西哥國籍之人
(D)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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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2), C(327), D(1252), E(0) #187802

詳解 (共 8 筆)

#732305
大陸地區人民不須歸化,只須符合兩岸條例長期居留、定居各要件,並提出喪失原籍證名,即可成為臺灣地區人民。
所以戶籍登記廢止項目才會分成,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和廢止中華民國國籍兩項。因臺灣和大陸不是國與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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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98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5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 6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第 7 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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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99
全部都只有寫到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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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93
參照國籍法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都可以申請規劃  只要C選項他提出放棄國籍證明 就可以    而 大陸人是不能規劃的
我覺得有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 我國目前和大陸是用戶籍是在大陸還是台灣來區分他是台灣人還是大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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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171

從憲法角度來看,大陸地區人民跟港澳居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既然是我國國民自然無法再歸化成為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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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809

刪除法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得申請歸化=》A~C皆符合

所以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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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32

C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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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94
歸化 我打錯字囉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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