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皆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B)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
(C)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之文書文件,應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D)非以書面方式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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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8), B(86), C(209), D(36), E(0) #389797
統計: A(1938), B(86), C(209), D(36), E(0) #389797
詳解 (共 2 筆)
#531886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行程47)
原則-->不得與當事人或利益人-->程序外接觸
例外 -->職務上之必要
1.書面
2.對他當事人公開
3.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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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031
第47條(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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