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皆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B)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 
(C)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之文書文件,應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D)非以書面方式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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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8), B(86), C(209), D(36), E(0) #389797

詳解 (共 2 筆)

#531886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行程47)

原則-->不得與當事人利益人-->程序外接觸

例外 -->職務上之必要

      1.書面

      2.對他當事人公開

      3.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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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031

第47條(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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